
中国的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在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受到约束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正在不断扩大,旧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面临改革,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成为我国基建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
当下,PPP模式已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并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由于PPP项目涉及面较广,在推行中也面临诸多实际的问题。近日,北京拓扑智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勇辉作为一家活跃在一线的中小微科技创新企业代表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郭勇辉认为,PPP模式的优势是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在一定程度上是非常有利的。
不过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PPP项目投资金额一般起步都在几个亿到几十亿乃至数百亿,都是通过招标来选择项目完成主体,其中有实力参与这种项目的只有大型央企、国企和民营上市公司等,但这类企业只占到全国企业的1%;而另外的99%的中小微企业并没有实力与参与PPP竞标,只能作为中标大户的下一级供应商,作为实际的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
“大企业中标后,在采购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往往会压低价格以扩大其利润,在此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几乎没有话语权和议价权,只能被动以低价格提供产品和服务,有时甚至接近成本价,因此很多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压缩,生存艰难。”郭勇辉坦然说。
据了解,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期望中小微科技企业能够以创新带动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经济。但在PPP项目推广中,中小微科技企业屡屡受挫也是事实,那么该如何提升中小微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并切实呵护其发展、壮大?
对此,郭勇辉认为,PPP模式更适用于社会大型公益性项目,如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电力等,这些项目一般投资金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可以通过合理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进行参与,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质完成项目的目的;而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特别是一些细分领域的高科技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常常存在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里,但这些企业没有足够的实力参与PPP竞标。
因此,郭勇辉建议,大力扶持中小微科技企业的方向是必要的,全球经济强国都具有很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掌握着各自的核心技术,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是我国经济由大变强的必由之路。而PPP作为一种先进的合作模式也是应该推广的,关键是如何合理的选择项目,并充分考虑与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这样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PPP模式的优越性,又同时充分保证中小微科技创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据2月21日人民政协报,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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