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年前,贾丽芳(化名)入职到一家公司后,彼此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今贾丽芳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从自己上班的次月起,向其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虽然同意贾丽芳离职,但却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其曾多次要求与贾丽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贾丽芳却一再借故推托,即之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贾丽芳,而不在公司。面对公司的说法,贾丽芳曾针锋相对地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但公司不仅拒不提供,反而以是贾丽芳主张双倍工资为由,要求贾丽芳承担有关证明公司对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这样的纠纷举证责任究竟在谁?
律师解答: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过错。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这的确并不等于不管是否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而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即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必须支付双倍工资之列。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证明过错的举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鉴于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等于减少劳动报酬,因而必须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自然也不例外。上述规定第二条还指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要求与贾丽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贾丽芳拒绝签订才导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据温州金融科技进报,文/廖春梅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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