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股权,按照股份多少获得未来的分红收益。据统计,往证券业协会报送会员的众筹平台有近200家,其中有实际交易的70家左右,包括一些从债权众筹转型过来的平台。由于股权众筹具有低门槛的优势,没有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的讲究,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因此股权众筹规模急剧扩大,可其风险和隐患也在迅速聚集并开始暴露。比如,以P2P平台为主体的股权众筹融资近年来不断出现“跑路”和倒闭潮,害苦了不少中小投资者。
笔者认为,股权众筹投资对投资人实际上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投资人自行判断项目的虚实优劣、风险的强弱有无,否则,产生投资“打水漂”的苦果只能由投资人自己承担。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我国有关股权众筹法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加强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迟迟没有出台,没有一整套约束股权众筹行为的实施细则,导致股权众筹业务实际上游离于法律之外,形成事实上的“真空地带”,这无疑会让不良融资者钻空子逃避监管处罚,带来诸多风险。首先,我国将股权众筹定位为私募发行,与众筹(crowdfuding)汇集众智(crowd)的本义相去甚远,使得股权众筹徒有“众筹”之名,也与众筹产生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普惠金融、打破传统融资体系的封闭性的本旨不符,极易演绎成非法集资的温床,变相成为“空手套白狼”的代名词,导致普通投资者在“温水煮青蛙”般的被动接受中成为“中枪者”。
其次,股权众筹表面上看是公司出让一定股份由投资人认购参与投资,分享公司在项目创业成功后的投资收益,但实际上认购股份的内生性风险极大,远非普通投资人投钱分红了事般简单,其对项目的可行性与收益率以及项目的风险辨别需要专业化的水准才能明辨。尽管股权众筹要求融资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给出明确方向,并经相关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报告。但需要防范的是一旦融资人与相关方联手“暗箱操作”,普通投资人不管如何精明也逃不出设计好的陷阱,而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其监管资本市场的任务本已十分繁重,普通投资人一厢情愿地依靠证监会来对风险把关,显然是自欺欺人。
再次,笔者研究本次最新出台的《意见》,发现对股权众筹的描述依然不折不扣地停留在“宏观语言”的表述上,难以让普通投资人把握股权众筹的真谛。此刻,或许有人会说,《意见》只是一个指导蓝本,配套的实施细则才是普通投资人可以依赖的“伙伴”。凡事小心无大错,笔者相信即使将来出台的配套细则详尽而具体,亦不可能面面俱到把普通者参与股权众筹的方方面面阐述得一目了然,还是需要投资人自身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才能防患于未然。因此,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第一要务仍然是切记风险第一。
吃一堑长一智。面对曾经暴露的股权众筹风险是一味地躲避,还是理性参与乐享众筹收益?笔者认为,作为投资人在切记风险第一的同时,要学会从三个方面巧妙地规避风险。一方面,保持理性不盲从不跟风,做到深入项目所在地和融资公司了解股权投资真相,以防被忽悠。特别是当参与众筹的金额达到一定数目时,可以自我选择一家信誉度过硬的评估咨询机构对众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再决定是否参与股权众筹。
另一方面,投资人在确定众筹项目真实可行后,还要事先做好风险“预控制”,了解项目发起人、管理人、实施者等人的诚信状况,达到从“观人中观项目的好坏”,有效地规避“人本风险”。
此外,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时,应尽可能地成为项目的实地监管者或参与者,确保众筹资金实实在在地用于众筹项目的投资,防范资金出现挪用风险。若无法直接参与或监管,尽力赢得投资保证回报的辅助担保或质押,从源头减少风险隐患。(据7月27日企业家日报,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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