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3-08-28 点击数:316
据了解,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这部分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10%的优惠税率。举例说明,假如一企业2012年实现利润5万元,以前的做法是按20%的小微企业征收所得税,即应纳所得税为1万元,而现在实行“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只需按10%减半征收,只需纳所得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