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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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nvironment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看《就业促进法》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1-03-23 点击数:1519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将给百姓带来什么?政府如何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实现就业、如何打击“黑中介”?12月2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答了有关问题。
  问:《就业促进法》要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如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这些服务项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上级主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求职者最怕被“黑中介”欺骗坑害,对此,《就业促进法》有什么规定约束?

  答:《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一些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职位信息,《就业促进法》对这样的做法有什么惩罚措施?

  答: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问: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先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才肯介绍工作,有的要收取押金。这样做合法吗?

  答:这两种做法都是违法的。《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如果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证件,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已收取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职业中介机构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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