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20-09-21 点击数:484
编辑同志:
李某开办超市期间,雇请我为员工。由于种种原因,超市经营日益下滑,甚至已经资不抵债。为了逃避支付员工的薪资等债务,李某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给妻子,李某净身出户,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李某以没有能力为由,一再拒绝支付欠薪。请问:我和其他员工能否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对应内容?
读者邱女士
邱女士你好:
你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对应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与之对应,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结合本案,正因为李某与妻子恶意串通,以离婚为名,行逃避债务之实,通过制造李某“被”净身出户转移财产,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这不仅客观上导致你们的欠薪至少在短时间内无法发放,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你们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应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你们应当提防“过期作废”。(颜梅生)
(9月21日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