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Bylaws

《浙江省重庆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浙江省重庆商会 (英文名称为: The Chong 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e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商会由重庆籍人士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重庆市驻浙和在浙企业、加强与重庆市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浙企业之间与浙江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重庆在浙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充分体现商会共谋、共创、共赢、共享的办会宗旨,为促进浙江和重庆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全面打造渝商重信重义、自强不息的品牌形象,为浙江和重庆争光添彩。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重庆商会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31号西溪和景42单元302室。联系电话:0571-5607586856075878传真:0571-5607588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引导: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会员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地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国家和省、地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知名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自媒体宣传:创建载体不定期编辑发行商会报刊、开通网站,传达中央、浙江省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浙渝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渝籍在浙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求商机;

(六)协调服务:关心了解渝籍在浙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浙江省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重庆人在浙江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重庆企业和重庆在浙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接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十)创办实体: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商会会员之间可以自愿组合创建各种经济实体,实体部分收益作为商会的经费补充。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无犯罪记录;

(三)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按时交纳会费;

(四)重庆人在浙江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庆企业在浙江的分支企业、重庆企业的驻浙办事机构、在重庆投资创业、有合作项目、经贸和商务往来密切的浙江本地企业等;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入会登记表和相关证照、资料;

(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商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 接受并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及事项;

(五) 按时缴纳会费;

(六) 关心本商会的工作,随时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执行委员(简称执委会,也称:会长办公)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执委会由会长、党支部书记、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由 2/3 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 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开展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或理事会同意,经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设监事五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委会)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在会员大会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83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