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21-02-22 点击数:493
浙江法制报2月22日讯(通讯员 洪雪滢 刘昊鹏 )员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打牌,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雇主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松阳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1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方某在2020年1月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成为该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一名保洁员。2020年4月2日,因大雨无法进行户外保洁作业,方某便与同事王某、丁某三人一起在物业用房休息打扑克牌。
在打牌过程中,方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但方某经抢救后不治身亡。经诊断,方某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后,物业公司支付给方某家属丧葬费用4万元。
方某家属悲痛之余,认为方某是劳务过程中在工作场地死亡,悲剧的酿成更多是公司延误救治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71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双方确实存在雇佣关系,但是方某是在工作时间里玩牌时晕倒,不是从事公司指派的工作过程中,与雇佣行为没有关联,死亡也与雇佣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松阳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虽然方某是在上班期间死亡,地点也在工作的小区内,但并非在从事保洁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而是在与其他保洁员一起打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且物业公司在得知方某突发疾病后也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故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方某家属不服,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丽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于方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安排的劳务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过错。根据现有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不存在延误救助时机的过错,因此方某亲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