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21-04-02 点击数:739
重庆日报4月2日讯 (记者 黄乔)3月31日,万州法院公开审理了重庆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钟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与其前夫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为了泄愤,陆续将屋内椅子、花瓶、电饭煲、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从12楼扔出窗外,导致楼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当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的亲属赔偿受损车辆修理费,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的制定和适用,能更加准确地对高空抛物涉嫌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处罚,避免了以往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处罚太重的情况,符合罪责刑相适宜的刑罚原则。
本案的事实发生在2020年1月,为何适用2021年3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虽然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法条,但在该修正案实施以前,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已被追究刑责,说明该行为在当时已经被作为犯罪予以打击,只是一般适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
该修正案在3月1日正式实施后,由于对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相同行为对比修正后的刑法更轻,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