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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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ase
全省首例! 知识产权侵权,获刑并赔偿50万元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21-04-12 点击数:755

       浙江法制报4月12日讯(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陈海霞 俞旦 姚法)4月9日,由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波某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及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在余姚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是全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018年至2020年1月8日,宁波某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STIHL”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印有该注册商标的锯链,共计19336条,价值22.5万余元。

  被告人鲁某甲为该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鲁某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责销售,被告人鲁某丙负责生产。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STIHL”注册商标权利人向检察官表示,希望受到的损失能得到一定弥补,但又担心侵权方在缴付刑事罚金后无力支付民事赔偿。为此,检察官与法院协商共同探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权利人诉求,促成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STIHL”注册商标诉讼代理人在检察机关引导下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又持续跟进民事赔偿诉求,督促侵权方及时履行赔偿金。

  4月9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余姚市法院院长王家星担任该案审判长,余姚市检察院检察长陈莹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2万元;3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同时,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安德烈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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