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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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ase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亿余元 温州林春平一审被判无期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3-11-20 点击数:1081

   据温州商报11月20日讯:昨天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春平作出一审宣判,其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林春平刚被带入法庭时,还是一副轻松的表情,可他听到“无期”二字时,表情顿时僵硬。宣判过程,6名同案犯大部分时间都低着头,而经历过“大风大浪”的林春平,一直看着审判长。

揭发他人受贿 未被认定立功

林春平西装笔挺,坐在豪华气派的办公室内;林春平双手交叉,霸气十足,一旁是有关他收购美国银行的英文报道;林春平神情狼狈,被押解归案,手上是一副锃亮的手铐……此前庭审时,检察官当庭播放三张图片,试图归纳林春平的经历。

但林春平的经历,远非几张图片能描述。

庭审中,林春平及其辩护律师多次提及的一点是,林有立功表现,通过林对某银行支行行长受贿的检举,对方判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由于林春平自己就是行贿人,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实际经营难认定 辩解不予采纳

庭审时,林春平辩解掌控的公司从事一定的实际经营,应剔除实际经营对应的数目。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春平在虚开发票期间,为掩盖罪行,从事于一定的实体经营和实际交易,其在名义经营所占份额,依各被告人的供述,仅占10%左右。其确切数额,由于账本被林春平授意藏匿等原因而不能予以断定。本案的虚开税额、税款抵扣骗取额等犯罪数额的计算,本没有将实际经营对应的部分予以纳入。林春平从事的占极少比例的经营也不是林春平等人虚开构罪的阻却理由。因此,林的辩解与事实、法律不符,均不予采纳。

借用公司名义 虚开税额巨大

法院审理查明,林春平在经营温州春平丽泰米业有限公司、温州哈同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分别以自己及他人的名义,设立了温州双频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2011年、2012年期间,林春平借用该五家公司的名义,用虚开的抵扣税款发票用作进项抵扣税款,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单位,而为自己牟取利益。

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为赚取4%-6%的开票手续费,林春平指使员工被告人从事相关虚开环节,从而向全国各地计315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66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2亿余元,税额7600多万元。

为弥补进项抵扣,在2011年8月至9月期间,林春平指使员工被告人胡某在辽宁省锦州市设立锦州中富农产品有限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事宜,并虚开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给自己控制下的另外两家公司,从而向税务部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5563份,价税合计为6200多万元,抵纳税款合计为720多万元。同时,林春平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广州等地购买137份海关完税凭证(经查证为伪造),用作抵扣进项税款,价税合计为8.5亿余元,抵纳税款1.1亿余元。

表现不足以轻罚 一审获无期

法院认为,林春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林春平实际掌控五家开票公司的运作,其借用公司的名义,犯罪所得归于自己,对林春平应按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林春平造成巨额国家税款无法挽回,对其应从重处罚。林春平到案后虽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此外,判决认定,员工李某等五人及介绍虚开的叶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均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其中员工被告人余某、程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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