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晚报11月30日报道:家住渝北区的李华手头有不少闲钱。今年初,她听说朋友张萍在长寿区的农业开发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便提出借钱给他,但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张萍同意借款200万元,两个月后归还本金及6万元利息。1月23日,李华与张萍名下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3月22日,并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李华当天就将200万元打入张萍的账户。
然而,约定还款日期到了,农业开发公司和张萍都没有还钱。李华多次催要没有收到钱,便在今年6月20日将农业开发公司和张萍,以及当时张萍介绍的两名借款保证人郭丽和慕容一起告上法庭。
保证人签名是假的
案件受理后,法官到张萍的公司送起诉状副本,但公司不愿接收。原来,公司不久前已经由张萍转让给了董勇。董勇称,自己接手公司时不知道公司有欠款,即使有也应该由张萍偿还。
这时,张萍也玩起了失踪———不接法官电话。作为借款保证人而被告上法庭的郭丽和慕容,也说不知道借款担保的事情。李华申请对借款协议进行鉴定,结果郭丽和慕容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过字,协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李华这才明白被张萍坑了。原来,签借款协议时,作为借款保证人的郭丽和慕容没有到场,李华让张萍将借款协议拿给两人补签,随后张萍将有着两人“签名”的借款协议给了她。
万般无奈,李华想起张萍做抵押的房产证。然而,经过鉴定,房产证也是假的。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该案承办法官多次找董勇,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借款人,无论法定代表人怎么变更,都要承担债务。法院还根据李华的申请对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经过法官多方联系,张萍终于现身承认自己借了款,偿还了20万元。但她表示,200万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多次调解,该案近日达成调解协议。张萍同意支付李华律师费、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30万余元,农业开发公司同意在今年12月30日之前,分3次向李华偿还借款160万元。李华放弃了对郭丽、慕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
担当借贷保证人
这些情况要弄清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施峰杰律师称,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都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人无法承担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才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约定保证人是连带保证人,那么将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还款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还钱,也可以单独要求保证人还款。
事后补签名是否有效
施峰杰律师表示,如果保证人在借款协议签订时没有到场或签名,而是事后补签。那么在签名真实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不是当场签名,很可能出现伪造签名的情况。
施峰杰律师建议,在没有反担保措施,比如说债务人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抵押给保证人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轻易担任借款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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