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消息,浙江宁海一位员工三年间告了三家企业,前两次仲裁索赔双倍工资,都赢了。这次企业不服仲裁,反将员工告上法庭,21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企业诉请。
2012年5月,宁海人王某(化名)来到宁海一家模具企业应聘钳工工作,简历中介绍曾在昆山等地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经历。事后,该企业负责人说,考虑到招工也不容易,当时就招聘了王某,月薪近4000元。
没想到王某就职后,与企业领导、同事相处并不和谐,多次发生冲突,对此,企业颇为不满。因此,试用期满后,企业并没有及时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9月,王某以该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企业应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这时,企业通过劳动仲裁了解到,原来王某已是这里的常客,曾多次与之前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并均获得了支持,企业还了解到王某在本地另一家模具公司也有过就职经历,王某却刻意隐瞒了。据该家模具所说,王某就是一个专业找茬的人员。
为此,企业不服裁定,这才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要求撤销之前的劳动仲裁裁决。
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的企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金等没有异议,但对于双倍工资差额有异议。
法庭上,模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原告出庭,张某情绪激动,而被告王某则神情淡定。
随后,张某出具了王某曾工作过的模具企业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事后,我找到了那家模具公司,与他们的老总一谈,才知道同样的情形在他们公司也发生过,而且我们还从劳动仲裁委了解到,王某曾经在昆山一家企业工作,后来也索赔过。同样的就职时间,同样是索赔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这已经是3年里面第3次了。”张某激动地说。
王某并没有否认自己曾经的索赔经历,庭上,王某理直气壮地表示,“作为一个企业,本来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为何不执行?说到底,还是企业想贪小便宜,能不签就不签,能少签就少签。更何况,员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而且,自从我提出索赔以后,这家企业很快就给其他一些没有签合同的员工补签了。所以,我只是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而已。”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企业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60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
而关于企业提出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没有举证证明王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法院不予认定。
(摘自1月23日企业家日报,何蒋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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