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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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ase
代领工资惹的祸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4-01-26 点击数:736

在日常工作中,同事间代为领取工资是极其普遍的事,但是代领工资有时也会导致纠纷的发生。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可见,对于代领工资一事,法律虽然给予认可,但必须由其亲属或受托人代为领取,否则,将可能产生工资是否实际支付的劳动纠纷。

  本律师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春节来临之际,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决定在春节前发放年终奖金。张某系该公司的员工,年终奖金发放当日,因女儿高烧,他便没来上班,所以没有领取年终奖金。次日,张某来公司准备领取时,公司财务告知张某,昨日李某自述受其委托代为领取其年终奖金,且因李某也曾代张某领取过工资,故公司财务已将张某的年终奖金23000元交付给李某。张某立即联系李某,但李某已经回老家,并告知张某,因其家中急需用钱,暂借张某的年终奖金使用,春节之后立即归还。

  春节之后,公司员工陆续回单位上班,唯独李某不知何故,不再回原单位上班,且电话联系不上,张某虽多方打听,仍不知李某下落。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想侵吞其23000元的奖金,在愤恨李某的同时,觉得公司存在过错,该笔款项应当由公司承担,故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向他支付上述的款项,理由是自己并没有委托李某代为领取,公司财务在没有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也未向本人核实,听信了李某口头言语便向其交付,致使本人的年终奖金不能取得,故应由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公司则辩称,以往李某帮张某代领过工资,现因李某告知公司财务代张某领取年终奖金,公司将张某的年终奖金交付给李某,不存在过错行为,张某应当找李某要求返还年终奖金,而不是要求公司再次支付。

  上述案例中,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再次向其支付年终奖金呢?本律师认为,李某没有提供任何委托手续,公司财务仅凭其口头陈述就代张某领走了年终奖金,也未与张某核实,就向李某交付了张某的年终奖金,事后也没有得到张某的认可,并最终致使张某未能取得其年终奖金,公司财务的上述行为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公司理应承担张某的损失,故张某完全可以向公司主张发放年终奖金;而对于公司已经支付给李某的款项,公司可向李某追偿,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当然,如果本案中的李某向公司财务提供委托手续或事后得到张某的认可,那么无论张某是否实际取得年终奖金,都不能要求公司再次发放,而只能向李某主张相应的权利。

  正值岁末,劳动者纷纷领取工资准备回家过年,代为领取工资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为了减少这种劳务报酬的纠纷,本律师建议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要严格把关,能够发放到劳动者本人手上的,就尽量发放到本人处,或者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直接汇入劳动者账号,如果不得已出现代领情况,一定要根据真实可靠的委托材料进行发放,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摘自1月26日杭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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