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4-04-16 点击数:756
重庆商报4月16日报道(记者 周舒曼 实习生 薛益) 两个同是经营抄手的餐饮店,因店名招牌一字之差扯上官司。渝北一家名为“老麻抄手”餐饮店的老板蒋女士将渝中区一家名为“佬麻抄手”的餐饮店告上法庭,称对方侵犯其“老麻”商标专用权。
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案最终判决“佬麻抄手”构成侵权,赔偿“老麻抄手”5000元。
“老麻”状告“佬麻”侵权
蒋女士在渝北回兴经营一家名为“老麻抄手”的餐饮店,蒋女士称,2011年10月,她从“老麻”商标实际注册人手中获得在重庆市范围内独占使用“老麻”商标的权利。
蒋女士认为,虽然周女士经营的“佬麻抄手”位于渝中区,但其招牌名中的“佬麻”字样使用不当,侵犯了“老麻”商标专用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带有“佬麻”文字注册商标标识的店面招牌,并支付22000元赔偿金。
被告称注册商标是“佬麻抄”
庭审中,“佬麻抄手”经营者周女士辩称,“老麻抄手”是通用名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而她所经营的“佬麻抄手”餐饮店也是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注册商标为“佬麻抄”,与原告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庭审中,周女士举示的一份商标注册证载明:注册商标为“佬麻抄”,核定服务项目为“住所、餐厅、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佬麻抄”商标注册人魏洋授权周女士使用该商标,在渝中区天成巷经营“佬麻抄手”餐饮店。
据此此,周女士认为自己使用的“佬麻抄手”店面招牌并未侵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佬麻抄手”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周女士经营的餐饮店使用“佬麻”字样的招牌,与渝北蒋女士获得的“老麻”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该店经营范围是向消费者提供即食的抄手餐饮服务,与“老麻”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之一“餐馆”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案最终宣判被告周女士败诉,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招牌“佬麻抄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律师说法
店名打“擦边球”也侵权
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伟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严伟称,虽然“佬麻抄手”与“老麻抄手”只有一字之差,但“老麻”和“佬麻抄”是两个不同注册商标。因此,周女士若使用“佬麻抄抄手”做店名招牌是合理的,但使用“佬麻抄手”就与“老麻抄手”构成近似,侵犯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