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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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ase
温州乐清电器企业经营户一年多来遭索赔891万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4-04-25 点击数:670

  温州商报4月25日讯(记者 戚祥浩)去年以来乐清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类案件,46.55%由电器企业、个体经营户、家庭作坊因生产、销售假冒、仿冒电器产品引发,索赔额达891万元。昨天,乐清法院为此专门发出警示,提醒商家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今年1月,乐清检察院公诉了一起案件:吴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前提下,在乐清柳市组织工人生产、包装标注为德力西公司、正泰公司注册商标的“DLIXI”、“CHNT”的小型断路器。价值3万多元的货物被工商当场查获,乐清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据介绍,2013年以来,乐清法院受理电器企业、个体经营户、家庭作坊因生产、销售假冒、仿冒电器产品民事案件27件,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类案件的46.55%,诉讼标的额达891.5万元。受理涉电器类侵犯商标权犯罪刑事案件18件,占全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81.81%。已审结16件,判处被告人23人,被告单位4家,罚金总计32.7万元。

乐清法院知识产权庭相关人士指出,乐清市是全国低压电器生产基地,电器企业众多,走出了一批有较高市场美誉度的低压电器品牌,拥有“中国电器之都”的美誉。但也有一定数量的家庭作坊式的厂家或者正式的公司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想法,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知名字号、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商标,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自觉维护“金名片”的声誉,规范合法经营,清醒意识到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严重后果,除了承担民事方面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罚。

在昨天进行的诉讼风险预警通报会上,乐清法院还就KTV经营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和 超市、个体商户销售假冒、仿冒商品等现象进行诉讼风险警示。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的诉乐清地区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案件239件,是去年该类案件的20倍,案件涉及该市12家KTV经营场所,涉案金额达3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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