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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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ase
女孩就餐时摔伤 餐馆该不该赔偿?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4-06-10 点击数:759

                                    

   重庆商报6月10日讯(记者 陈保发) 16岁少女陈某与家人一起到万州万达广场一餐馆就餐时,由于店内地板湿滑摔伤。事后,陈某将餐馆老板邓某告上法院。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双方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受伤少女获赔11万余元。

  女孩就餐 摔成八级伤残

  去年8月9日下午6时许,家住万州的16岁少女陈某与家人一起,来到当地的万达广场一餐馆就餐。到店内后,陈某走在最前面。

  由于店内地板湿滑,陈某突然摔倒在地。此时,正在拖地的服务员却未及时将摔倒的女孩扶起,陈母见状,赶忙上前将女儿扶起来。对此,服务员立即解释说,旁边这桌客人的啤酒洒在地上了,地面较滑,她正在拖地,没能拉住女孩。

  陈某被扶起后,当时就告诉母亲,自己屁股和腰部有点疼。随后,她被家人送到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医生称其胸椎有压缩性骨折等。

  去年11月15日,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陈某胸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程度为八级。对此,餐馆老板邓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万州司法鉴定所认定,陈某的伤残等级程度仍为八级。

  餐馆有过错 赔偿11万

  由于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及其监护人只好将邓某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庭审中,餐馆老板邓某称,地板湿滑致陈某受伤不是事实,店内服务员当时看见陈某在与另一小孩追逐打闹时摔倒。

  法院认为,邓某作为餐饮经营者,对前来就餐的陈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邓某明知从事餐饮业来往的客人很多,应在通往就餐桌位的各个通道上铺设防滑垫。因此,邓某经营的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摔伤,存在过错。

  同时,陈某就餐时已年满16岁,明知服务员在拖地地滑但未引起注意,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为,邓某应承担70%的责任,陈某及其父母自行担责30%。

  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由邓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万余元。邓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经市二中院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邓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陈某及其监护人自行负担。


  法官声音:餐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张艳敏、李迪云(市二中院民一庭法官):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管理人,因支配其餐饮环境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警示义务即警示性通告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餐饮业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坚持个案判断原则。本案伤者属未成年人,其自我保护能力较低,安全保障义务就较重。

  如果一旦认定餐饮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多少?按相关法律规定,餐饮经营者承担的是与过错和原因力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即受害人自己存在过错、自己过错对造成损害存在原因力的,可减轻餐饮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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