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商报11月19日讯:近年,有少数企业钻法律法规空子,借破产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温州市中院特出台《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打击这种行为。日前,乐清法院柳市法庭根据该纪要,裁定驳回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浙江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位于乐清柳市镇,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金为1088万元,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产品为仪器仪表、低压电器、线圈等。今年5月15日,该公司以经营管理不善、产品销路滞缓,公司有银行贷款,应收债无法收回导致资金周转不灵、资不抵债为由,向乐清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浙江某公司债务自查,截至2013年2月,该公司资产为401.82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为9206.52元,应收款为400.89万元;公司负债总额为834.76万元。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债权情况表、债务情况表等证明该公司属资不抵债,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无法继续经营。
柳市法庭经审查认为,浙江某公司以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受理了该破产清算案件。
管理人在审核浙江某公司账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不完整,债权人申报债权提供采购收货单与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不一致,且债权人提供的供货材料在会计凭证上无法找到。浙江某公司提供的破产清算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是401.82万元,其主要应收款为“阜阳市绿绵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欠款400万元,破产案件管理人为进一步核实该笔欠款,向该公司注册地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了解该公司情况,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处于无产状态。
据此,管理人多次要求申请破产人浙江某公司提供补充资料,却一直无法提供。种种迹象表明,浙江某公司破产清算案疑点颇多,有借破产之名逃避债务的嫌疑。
柳市法庭认为申请人的资不抵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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