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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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ase
签了合同买家不付款提货,为何他无法获赔?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4-12-08 点击数:658

    据重庆晚报12月8日讯 周某签了一笔上百万的种鸽订购合同,没想到买家既不提货也不付货款,为此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法院认为双方的订购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周某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41岁的周某在璧山县青杠街道大生村养殖种鸽,2012年10月17日与綦江区李某签订了种鸽订购合同,李某订购美国白羽王产蛋种鸽1万对,共计150万元。当天李某预付了1万元定金,不久又支付了3万元。去年2月中旬是交货时间,周某多次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并交接种鸽,未果。

  周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买材料、员工工资以及租金等共计120万元。

  而李某辩称,周某不具备种鸽养殖销售的资质,双方的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周某借用的是某农民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自己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养殖销售的美国白羽王种鸽也没有取得合格证和标识代码。

  綦江区法院根据畜牧法第25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以及第29条“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志和智律师事务所谢文良律师称,根据合同法第52条,五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谢律师还称,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除追回以此方法获得的财产外,合同签订方还会担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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