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5-03-13 点击数:669
据绍兴商报3月13日讯:10年前,黄某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吊销驾照,且限制其5年内不能考驾照。不久,黄某便利用其胞兄的身份证报考驾照并取得驾驶证。后黄某被安某雇佣为货车司机。5年后,黄某具备了考驾照的资格仍没重新去报考,一直冒用其兄身份从事司机工作,直至黄某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了解到黄某属无证驾驶后,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11月29日,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绍兴市城南大道与山阴路红绿灯口时,与小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小丁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查实,黄某在事故发生时,持冒用其兄长名义申领的驾驶证,系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属无证驾驶,由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6月23日,在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小丁将肇事司机黄某和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既是车主又是雇主的安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保险公司、安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修理费、评估费等损失合计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属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因本次事故中小丁所支出的抢救费用已先行由安某垫付,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与安某系雇佣关系,安某系实际车主,黄某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造成小丁损害,应由安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某应于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赔偿小丁各项损失480663.5元。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