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商报3月22日讯 “向第三方投资借款,年利率18%,随支随取。”遇到这样的投资机会,你会心动吗?河南男子段某正是以这样编造虚假投资项目,通过和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出具承诺书、还款计划的方式,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向139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1317万元,而后全部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昨日,记者从大渡口法院获悉,段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渡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编造虚假投资项目骗139人
2014年5月,段某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收购了位于大渡口区的某投资管理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又找来自己的发小张某作为挂名股东,持有25%的股份,但实际工作仅是为段某开车,每月工资4500元。公司陆续招收了20余名员工,主要负责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宣传资料,宣传、介绍该公司可办理有高利回报的投资业务。制定公司制度、联系项目则全部由段某操办,吸取到的钱也汇集到段某的银行卡里。投资公司就这样运作起来了。
当年6月,段某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对员工谎称,其经过考察后与中X公司(化名)签订了投资项目协议,为中X公司融资,投资者可获取年利率18%的利息,中X公司以厂房、设备作为担保。在接下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段某利用这一所谓项目向139名群众吸收资金1317万元。而事实上,中X公司根本不认识段某,也未与投资公司洽谈过借款或融资事宜,更未签订过担保合同、设备抵押合同,合同上加盖的中X公司印章是段某私刻的,而向社会融资的上千万元则全部流进了段某的账户。
被判刑4年处罚金30万元
由于段某利用投资公司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稍有不慎就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大渡口区法院日前受理案件后予以高度重视,指定刑庭梁杰庭长承办。梁杰庭长加班加点查阅卷宗、审查证据、二次开庭、接待一拨拨心急如焚的集资参与人。最终,段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段某及投资公司的资金一千多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根据法院判决,将陆续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法官提醒:投资莫贪恋高额利息回报
大渡口区法院办案法官提醒,高收益本身就意味着高风险,投资千万不要贪恋高额利息回报,盲目逐利,也不要受所谓“担保”的迷惑,丧失了对投资风险的理性认识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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