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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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ase
“假离婚”假戏真做? 法院判“净身出户”!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7-06-13 点击数:1169

   浙江法制报6月13日报道: 一年时间里,陈亮(化名)的经历犹如坐过山车一般,经历了“喜、怒、悲”:为了规避相关政策,他与妻子假离婚后买房成功;然而,离婚后的妻子却不愿复婚,依照离婚协议他面临“净身出户”的后果;为了证明是“假离婚”,他搬出了各种“证据”;但法院只认法律、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离婚有效,他真的“净身出户”了!

  喜 夫妻假离婚后买房成功

  今年47岁的陈亮与小他9岁的刘芳(均为化名),于2008年11月11日结婚,婚后次年5月,刘芳生下一个女儿。

  据陈亮称,婚后,他与刘芳共同购买了广东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这两房均登记在刘芳名下,但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8月,他与刘芳准备共同购买广州市南沙某房并支付了订金及首期房款,但刘芳告诉他,因他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他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刘芳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来购买该房。“于是我与刘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及签订离婚协议。同月30日,刘芳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的合同,购房后我与刘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房贷。”

  当初办理“假离婚”时,陈亮还与刘芳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均归刘芳所有,陈亮自愿放弃属于刘芳名下的财产;女儿由刘芳携带抚养,陈亮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怒 假离婚后女方不愿复婚了

  然而,购房后,陈亮多次向刘芳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对方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刘芳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陈亮所有的财产份额。陈亮以《离婚协议书》上的女儿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意见并非其真实意思为由,于2016年9月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起诉刘芳。

  在诉状中,陈亮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他与刘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判令双方婚生女儿由他携带抚养,刘芳每月向他支付15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确认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为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产权份额;刘芳向其返还为购买南沙某房所支付的订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贷共267239元的一半即133619.5元。作为被告,刘芳表示,她与陈亮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是归刘芳所有,双方已对财产进行处理,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盖章确认,合法有效。她请求法院驳回陈亮的全部诉求。

  为了向法庭证明自己的主张,陈亮提供了他的征信记录,主张他因存在未还债务而无法贷款购买“南沙某房”。陈亮还提供了离婚登记后,他为双方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的票据以及两人的合照,主张离婚登记后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对此刘芳表示,双方共同居住也不能证明离婚登记为“假离婚”。

  悲 法院确认男方“净身出户”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婚姻法,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无须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无须考虑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故陈亮、刘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自该日起已解除夫妻关系。

  关于《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形,法院认为,陈亮、刘芳对于是否离婚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民政部门审核,故不存在欺诈。原告又称双方曾约定购房后复婚,但现被告不同意复婚,表明被告并非自愿同意复婚,因而即使双方曾约定复婚,该约定因违反被告的自愿而无效。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该问题有其他约定或附有其他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特别指出,原告既然愿意承担风险而选择办理离婚登记,则离婚后财产归被告、被告不愿复婚的后果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广州海珠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亮的全部诉讼请求。陈亮上诉后,广州中院近日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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