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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借剧毒氰化钠,能否“相对不起诉”?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21-03-05 点击数:1164

     浙江法制报3月5日讯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就一起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贤木主持,瓯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受邀参与案件评议。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是瓯海区某电镀厂老板。2020年6月21日,因生产急需,田某某(温州市鹿城区某电镀厂老板)向郑某某借用氰化钠,供应电镀厂生产使用。经郑某某同意后,田某某于次日指使厂里员工曹某某等人驾驶一辆私家车将2桶氰化钠(共计100千克)从瓯海区某电镀厂运至鹿城区某电镀厂,并于当日下午将上述剧毒氰化钠全部用于该厂生产使用。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私自出借剧毒氰化钠并私自运输已危及公共安全,但鉴于其出借的氰化钠实际全部用于公司生产且在非法运输氰化钠过程中也没有具体参与的行为,他是否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应更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听证会上,瓯海区检察院检察长陈贤木向参会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及说明拟作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结合当前“稳就业”“保就业”重要工作,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从挽救、扶持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对涉案企业及负责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各听证人员分别对本案进行评议,在承办检察官对各听证人员提出的问题逐一解答后,得出评议意见与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一致的结果。

  人大代表说:“检察机关开门办案,主动接受监督,采用听证会的方式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享先进司法理念的同时更体现了司法温情。”政协委员说:“本案中,出借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一定要警惕侥幸心理。考虑到嫌疑人作为企业负责人及对社会的贡献,可以从轻处罚,但今后需加强法律学习。”人民监督员说:“本案折射出危险物质监管的问题,氰化钠作为剧毒品,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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