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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时宝宝突发疾病,月子中心要担责吗?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21-03-17 点击数:599

      浙江法制报3月17日讯(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陈贝)如今,到月子中心坐月子成了很多新手妈妈的选择。台州姑娘小玲(化名)待产时就与某月子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26800元。不久,小玲顺产一子,经过医生评定,新生儿各项筛查均正常。但就在小玲快出月子的时候,宝宝却因急性肠炎、下消化道出血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小玲以未尽到护理职责将月子中心告到了法院。日前,台州黄岩区法院判决月子中心要承担30%的违约责任。

  依据双方的合同,小玲入住时间为28天,月子中心提供包含每周专家查房等29项服务,期间如因月子中心护理不当、提供饮食不符合卫生标准等原因造成产妇和婴儿身体伤害,视为月子中心未尽义务,应负赔偿责任。然而,小玲在入住25天后,宝宝突发疾病。小玲认为,月子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未达到基本的科学护理要求,导致新生儿患病,属于根本性违约。她要求月子中心返还服务费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月子中心方面则表示,已为小玲和孩子都提供了护理服务,发现孩子生病后也立即将孩子送医治疗,并垫付住院费用5000元,不属于违约。

  法院认为,因月子中心无法提供专家每周查房或已提供其他专业儿科护理的相关证据,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月子中心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并垫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且护理工作针对的是小玲母子二人,孩子患病也难以排除其自身原因,法院酌情确定月子中心在护理合同费用的30%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小玲服务费用804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与月子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多为预付款消费合同,故应提高风险违约意识,事先了解经营公司的资质、业内口碑、经营规模等,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详尽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若月子中心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如宣传环境与实际环境不符,护理人员的护理经验以及医生身份造假、服务内容缩减等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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