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21-04-08 点击数:890
浙江法制报4月8日讯(记者 蓝莹 通讯员 慕煊)儿子承诺给父亲买房养老,之后却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郑某与前妻邱某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二人购置了两套房产。2000年3月,郑某与邱某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归郑某抚养,房产A归儿子所有,郑某有永远居住权和代保管权;女儿归邱某抚养,房产B归女儿所有,邱某有永远居住权和代保管权……
2014年6月,儿子小郑在郑某外出打工期间将房产卖掉,郑某从前妻口中得知后找到小郑理论:“你把唯一的房子卖掉,我打工回来住哪?”于是,小郑承诺为郑某购置一间老人房(价值2-3万元),再给他5万元生活补助,并签订协议进行明确。然而,之后小郑却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郑某只得将儿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小郑答辩称,该协议系赠与意思表示,自己与妻子、孩子一家三口目前租住在温州,薪资微薄,无力履行协议,故要求撤销赠与。但他同意履行赡养义务,让父亲随他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系小郑、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同时,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小郑与郑某的赠与关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小郑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郑在庭审中称自己生活困难,愿意让父亲随他一同生活以尽赡养义务,法院认为符合伦理纲常,予以支持。但小郑至今未支付5万元生活补助,对郑某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最终,法院判决由小郑支付郑某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