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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意见规定: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信息须公开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4-02-20 点击数:241

人民日报2月20日讯:近日,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

  依法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约束执法者,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营造社会共同参与、人人抵制假冒伪劣和侵权的良好社会环境,对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和侵权违法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包括6个部分、21条内容,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权限、程序、方式以及规范管理和监督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把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公开渠道包括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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