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4-04-18 点击数:414
绍兴日报4月18日讯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将和此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企业一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意味着今年我市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将在原来35486家基础上增加到近4万家,新增受益企业3600家。昨天,记者从市国税局获得这一利好消息。
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今年4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政策,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我市国税部门在政策出台后立即予以执行上述规定。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截至2012年度,全市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一共是35486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共有39109家。优惠政策扩大范围后,绍兴预计将新增3600多家企业享受到此税收优惠。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税款也从原来的9500万元增加到1.25亿元,为企业进一步减负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