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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应履行5项义务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6-05-25 点击数:267

  据重庆晨报5月25日讯: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是父母的影子”,那么家庭教育中,父母应该做什么?

昨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作为父母,如果你不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履行监护职责,今后或许就是违法行为。

明确家庭教育概念

什么是家庭教育?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对“家庭教育”这一核心概念的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应当与法规内容相对应。

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晚辈对长辈,一般不负有法律上的家庭教育义务。因此,二审稿将“家庭教育”界定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家长应做这些事情

二审稿充分体现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是父母的影子”这一观点。

父母如何影响孩子?条例草案增加了家庭教育具体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同时,还规定市政府应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单位支持职工开家长会

实际上,家庭教育活动不仅是在家庭里,也有在学校的。

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同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的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的家庭教学活动。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应当履行以下5项义务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重庆从幼儿园到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有89.6万人。流动孩子也超过了这个阶段总数的三分之一。对这样的家庭来说,该如何实施家庭教育?

二审稿从实际出发,将一审稿中外出务工人员应当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改为了“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进一步明确对于父母不履行该规定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其进行劝诫和批评教育。

为啥修改?“因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是所有父母的普遍义务,而不应限于外出务工人员。”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说。

而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5项义务:

1.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2.每周至少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一次;

3.每月至少与学校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一次,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

4.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一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子女职责。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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