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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立法科学监督政府“钱袋子”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6-05-27 点击数:220

  据重庆日报5月27日讯: (记者 杨冰)5月26日,《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该领域立法,将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奠定基础。

据了解,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预算公开等方面有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预算监督等方面也有许多完善。区县人大常委会也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新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条例。

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与此前类似法规不同的是,此次条例草案将区县(自治县)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活动,也纳入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乡镇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该条例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实际工作中,预算约束力不强、执行不够均衡、资金使用绩效不明显等,是预算监督方面的主要问题。因此,条例草案针对问题立法,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分别专题报告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经营性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政府债务有关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这些专题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条例草案规定,监督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在动态监督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推动实时监督。

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人大对审计结果的监督,是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环节。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同时,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推动预算公开

市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化。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应当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

此外,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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