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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0元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3-12-12 点击数:290

  重庆日报12月12日讯 (记者 陈波)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0元。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将于明年元旦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1250元/月,第二档1150元/月,较以往均提高200元/月。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综合考虑全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各区县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仍旧分为两档制。

最低工资标准一档调整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适用范围为主城九区、渝西片区和万州、涪陵、黔江等23个区县以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与此前105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此次增长幅度为19%。

最低工资标准二档调整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适用范围为渝东南、渝东北片区等15个区县。与此前95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此次增长幅度为21%。

“最低工资标准均提高了20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均提高了2元。”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夜班等工资收入

按规定,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5月1日公布的标准不再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有四大类并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即: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两种例外情形有严格限定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强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例外,但仍须满足严格的标准限定。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按照当年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确有困难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与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推举的代表协商,达成协议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执行的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尤其是第二种情形,劳资双方必须达成一致协议,方可作为例外暂缓。”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市人社局还特别强调,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应得工资的标准,应该是扣除社会保险之前的工资收入,而不是指拿到手的实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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