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人总以为“诚信算什么?能当钱花吗?”然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任何缺乏起码的社会诚信,任何随意失信,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服务期不讲诚信,赔偿损失没商量
谢某系某家电设备设计公司技术员,2013年初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公司为了改善产品生产工艺,决定从国外引进一套新型加工设备,同时,公司支付12万元送谢某去国外接受4个月的培训,学习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为此,公司与谢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谢华的服务期为培训结束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按每年20%标准赔偿培训费用。2015年1月初,谢某接受另一家公司高薪聘请跳槽,公司要求谢某按《培训协议》赔偿培训费96000元,谢某以双方签订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所以服务期约定无效为由,予以拒绝。案经公司申请仲裁,最终获得法律支持。
[分析警示]谢某辞职时或许认为即便赔偿也只能按劳动合同期计算,该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谢某赔偿额应该按服务期约定计算,仲裁委支持单位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随意离开,直接损失当承担
徐小姐是一家装饰公司技术设计员。2015年4月下旬,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价值约15万元家装合同。徐小姐负责整个装修前期设计与现场指导。计划4个月的装修工程刚进行一个半月时,徐小姐因与公司领导发生矛盾引发争吵后,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当即愤然走人。事后,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箱通知徐小姐务必就该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后期装修计划要求等到公司予以交接,否则后果自担。徐小姐不肯接受,一直未予以回答。因后续装修工作无法维续,公司最终因延迟装修,不得不赔偿客户违约金3万元。后经公司申请仲裁,仲裁依法裁决徐小姐给付家装公司3万元赔偿金。
[分析警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徐小姐辞职时,即未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也未依法办理交接手续,而是突然“搁挑子”辞职,构成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所在公司造成直接损失3万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使用假病假条,“三期”照样被辞退
曹女士所在的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学历、健康、体检、病休证明……)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随时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曹女士于2015年3月怀孕后,在休过法律保胎假后,为继续休假,向公司提交虚假诊断证明和门诊就诊记录骗取休假3周。公司查实后,立即与曹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曹女士虽经劳动仲裁获得支持,但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女士存在提交虚假门诊就诊记录请假的行为,原告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警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曹女士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三期”情形,但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解除权不受“三期”之限制。因此,“三期”女职工不能抱侥幸心理,一定要走正规的请假手续,以免给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供理由。 (据金融科技时报10月18日,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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