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在司法诉讼中十分常见,但产生纠纷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无力偿还引起的纠纷;有的是因利息计算产生的纠纷;还有的是因是否存在借款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会遇到出借方持有借款方出具的借条、借款方则否认有借款事实的纠纷,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如何认定借条的效力?如何做出判决呢?本律师现举案说法。
徐某(女)与李某(男)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李某共向徐某出具数张借条,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手,徐某便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置之不理,徐某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向其偿还100多万元的借款。庭审中,徐某仅向法院提交了李某出具的数张借条作为李某向其借款的依据,李某在庭审中认可向原告徐某出具借条的事实,但否认其实际取得徐某借款的事实。李某称,因当时其与徐某是热恋中的情侣,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为讨徐某的欢心,李某经常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化解双方矛盾,但实际上未取得借款。
经审查,法院认为,因李某认可向徐某出具的借条,故借条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李某否认有实际借款的事实,徐某则称其以现金的形式向李某交付借款款项,且该款项的来源是其家庭积蓄等事实,但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认定,徐某将全部借款用现金形式支付不符合常理,且徐某及父母均为普通工人,除工资外没有其他财产来源,徐某家庭没有这样大额款项的出借能力。现因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借款项合理来源及向李某交付款项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结合上述案例,就民间借贷中借条司法认定谈谈个人的看法: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常常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特别是以现金形式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款项的,借条将成为出借人唯一的证据,但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借款人很可能否认交付款项的事实,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时也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对借条进行证据认定,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一般会将借条作为原、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被告否认有实际借款的事实,则法院就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原因、借款人的出借能力及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款项的数额、借款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认定。因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且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原告却不能就交付借款款项及资金来源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将结合庭审中的相关材料综合考量,原告可能以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告终。据此,本律师建议,出借方在向借款人支付款项时,不仅仅需要借款人出具借条,同时在交付借款款项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来完成;如果借款数额不大,需要通过现金方式来交付借款的,则应当在借条中予以注明,或有其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证人,证明已将借款款项交付借款人,以保证将来出现争议时,能通过司法途径捍卫自己的权益。
(摘自9月29日杭州商报,图片摘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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