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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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视角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方立法为市场主体减负“护航”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21-04-28 点击数:562

    重庆日报4月28日报道(记者 颜若雯)“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这是《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条例要求,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解读称,这些条款的目的就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从社会视角来看,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恰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聚焦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与法律服务各环节,必将发挥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市场主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记者注意到,针对这一广泛关注的问题,条例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釆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和必要性,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

  目前,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已经提出,要提高合同案件审判执行质效,畅通审判执行案件立案渠道,提升立案效率,同时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南岸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区下一步将加大协调结案力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并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

  “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不仅是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有益探索,也是条例明确提出的内容。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专业机构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合同等纠纷解决效率。此外,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缩短鉴定评估时间,提高鉴定评估质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普法方面,条例明确,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解读,并鼓励推出多语言版本政策解读。

  记者注意到,条例还明确,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将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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