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3-07-09 点击数:538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很多环境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让排污税费、赔偿等高于治污成本,严厉追查违法所得,既罚单位也罚相关责任人,并在执法时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
排污费应高于治污成本
关于环境的收费也好,环境税也好,一定要高于治理成本。现在很多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去治理污染。而一些环保部门,宁愿收费也不希望企业去治理污染,这已成为一种默契:企业被罚的钱少,治理污染反而花费更高,交罚款在经济上更为划算。而排污的税费不高于治理成本,企业在治理污染上就没有积极性。
必须重视环境损害的赔偿。
举例来说,日本的水俣病已经发生近60年了,直到现在还在赔偿。受害者当年看病的钱多由政府垫支的,但这笔费用最终还是由企业来承担。长期以来政府不让相关企业破产,而是让企业继续生产,但是除了支付成本之外,剩余收入均用于对受害者和生态环境进行赔偿。对企业来讲,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应是不可推卸的终身责任。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就会想方设法减少治理污染的费用,甚至向社会转嫁治污的成本。这就加大了环境受损的风险,而且将承担环境风险的成本更多地转嫁给了社会。有必要在立法时明确规定,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收入都是非法所得,必须没收。
要求污染企业如数赔偿环境损害,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只有这样才能让违法者受到严惩。坚持了这一条,任何企业就不会再为了降低成本,为了取得那一点非法利益去铤而走险。
此外,一定要将罚单位和罚个人并重。现行的很多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事故也好,偷排漏排也好,都是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罚的是单位,对个人则没有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一条“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年收入的50%”,这是一个突破,对污染责任相关的个人有罚款了。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方面要继承罚单位和罚个人并重的原则,另一方面要突破《水污染防治法》的50%,罚责任人一年的收入也不为过,就让他白干一年。
我建议在环保违法的处罚中,罚个人和罚单位并重——光罚单位,对那些厂长、经理没有什么影响,你罚单位300万、500万,这个企业一年的利税可能好几亿、好几十亿,对单位也没影响;而处罚违法责任个人,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环保执法应更公平
我过去曾经做过很多次调研,走访过很多企业,有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发现这些企业的老总们都对环保非常重视。
我问他们对环保法、对环境法治建设有什么建议?他们不约而同地讲:“我们不怕法律严,不怕标准严,就怕有关部门执法不公。如果我周围的企业违法了都不追究,我刚超标排污一点儿你就来罚款,就让我停产整顿治理,就感到很不公平。”
由于执法不公,而且违法现象非常普遍,很多企业就觉得“我守法了就吃亏了”。怎么让守法者不吃亏、违法者不占便宜?就必须对所有超标的企业该罚就罚,对偷排暗排的企业惩处该从严就从严。当执法的天平不倾斜时,法律才能真正贯彻执行。
如果平时企业违法都不抓,运动来了就抓上几个企业罚一罚,跟媒体曝一曝:我这次出动了多少人员,明察暗访,地毯式排查……超标违法的情况依然难以根治。
执法的利剑必须要拿在执法者手里头,谁违法就处理谁,一视同仁,才能养成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如果没有做到公平执法,光靠一两次运动,查出一批超标和违法企业自然无法解决污染问题。
(摘自《 中国经济周刊 》2013年第25期,作者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 杨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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