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资讯

渝商资讯

Yushang Information
重庆大足区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9-03-11 点击数:10341

    

      据大足日报日前报道: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足区出台了支持支持民营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 

    一、工业类
  1.表彰年度工业20强。按年度对我区企业规模、纳税能力、发展潜力、产出效率等综合评价前20名的大足工业企业予以表彰奖励(企业受环保、安全等方面书面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成功获评的年度大足工业20强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大足工业20强”荣誉称号,同时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人民币2万元,授予“大足区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税务局)
  2.鼓励企业上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比上一年度增长不低于5%的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税务局)
  3.培育工业重点税源。对独立纳税的工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3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5%的,达到1亿元、1.5亿元、2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单个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所获奖金的60%可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40%奖励其他有关人员。(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税务局)
  4.鼓励“个体转企业”。从转型之日起3年内原则上保持其个体经营时的税负水平;对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3年内新增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可优先申报小企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凡符合条件的最高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贷款额度的政府专项全额贴息。优先申报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在办理过程中缴纳的税款,由区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转型后3年内由区财政每年给予每户企业2000元的会计工作成本补贴。(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局)
  5.鼓励“规下转规上”。对列入规模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在申报国家、市级和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每年对成功申报成为规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户5—5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以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金为基数,连续5年对“规下转规上”企业当年新增实缴税金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用于企业创新。(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税务局)
  6.鼓励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存量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的,按硬件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区内采购部分按25%补助,区外采购部分按15%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规下工业企业申请补助的,待其升为规上工业企业后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7.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对经审核认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比上一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新兴产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区税务局)
  8.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业企业或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企业研发节能产品,新列入国家、市《节能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
  9.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对首次通过国家、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
  10.扶持创业基地建设。支持镇街、社会资金新建或整合资源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补贴投资者10元/平方米。利用闲置厂房、楼宇、仓库、学校等设施进行改造,为入驻创业基地的工业企业提供生产、生活、生态、服务设施等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投资者3.50元/平方米。(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1.鼓励创建市级创业基地。对新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2.房租补贴。入驻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楼宇产业园和租赁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闲置厂房、仓库、学校等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面积,由区财政给予企业生产经营厂房(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补贴标准为标准厂房及楼宇第一年6元/㎡•月、第二年5元/㎡•月、第三年3元/㎡•月,租赁闲置厂房、仓库、学校等非标准厂房减按60%执行;单个企业实际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3.鼓励、支持企业加快两化深度融合,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企业、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4.新办企业实现合同约定、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新办外商投资(合资)企业,新增进出口实绩的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出口总额增长率超过税收增长率的税收增量部分,以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作为计算依据,给予以下比例支持:
  投资新办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在2020年前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自企业注册登记次年起,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前二年100%,第三至五年5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自纳税之日起,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第一年100%,第二、三年5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收购、兼并企业:投产纳税当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增量在3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享受上述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15.新办生产型外贸企业,除享受国家、市、区外经贸相关鼓励政策外,在合同约定的优惠期满后,凡自营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5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税务局)
  16.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采购符合大足工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企业,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年度内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二、农业类
  17.农、林、牧、渔业开发及观光特色农业的投资项目,取得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的,自企业注册登记次年起,三年内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10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税务局)
  18.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每年农业产业化资金的15%左右用于农产品品牌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市级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及重庆农产品品牌的宣传与推广营销。对获得“三品一标”、重庆名牌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奖励和扶持,对当年获证(包括续报)的主体实行财政补贴,凡成功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奖励2万元、绿色食品奖励3万元、有机食品奖励5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奖励5万元、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奖励5万元、重庆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奖励5万元、中国名牌农产品奖励10万元、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奖励20万元。其他品牌奖励根据相关品牌建设的奖励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工商分局)

三、商贸流通类
  19.支持商贸企业购买或租赁商业设施。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大足购买或租赁商业设施从事商贸活动且税收关系在大足的企业,营业3个月后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1000—10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起补助1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0平米增加补助额5万元;
  (2)10001平方米以上,补助8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20.支持商业规模化运营。鼓励商业项目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统一管理,推动我区商贸业态提档升级。凡于2020年前,自持商业资产面积占总项目面积50%以上的,或返租面积达到70%以上并实施统一运营管理的商贸项目实际招商运营方,可享受二次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政策在引进企业营业1年后兑现,且已享受过的场地不重复享受),用于补助引进企业的水、电、气等成本。奖励标准如下:
  (1)每引进一个经营面积100—200平方米的企业,奖励运营管理方0.5万元;
  (2)每引进一个经营面积201—500平方米的企业,奖励运营管理方1万元;
  (3)每引进一个经营面积501—1000平方米的企业,奖励运营管理方2万元;
  (4)每引进一个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奖励运营管理方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1.鼓励物业招商主体入驻新商圈。对成功入驻新规划的中心商圈、特色商业街的物业招商主体,给予五年培育期扶持。培育期内,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前两年100%、第三至五年5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22.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在我区新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总部商贸、服务性企业,自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40%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5%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20—1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25%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100—300万元(含300万)给予35%的产业资金扶持,300万元以上的给予45%的产业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局)
  23.鼓励知名大型企业入驻。对新入驻大足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等商贸流通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前两年100%、第三至五年5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24.支持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发展。区政府认定的落户大足的商贸物流项目和企业,除可参照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07〕283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凡投资新建物流配送,库容整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前两年100%、第三至五年5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25.支持连锁企业发展。企业年商品销售额首次实现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5万元、1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6.支持专业市场发展。在大足区投资建设专业交易市场,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市场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给予八年的培育期扶持。在培育期内,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前五年分别按照60%、50%、40%、30%、2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后三年均按照1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同时,按照经营者所缴纳的增值税区级实得部分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后剩余部分为计算依据,按照前两年100%、第三年80%、第四年60%、第五年40%、第六年至第八年2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用于企业市场招商引资和市场培育。(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27.支持符合物流配送体系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配送功能区、货运站场、快件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信息平台、调度呼叫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28.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新认定为重庆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租用数据专线的,给予不超过租赁费用30%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每年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期限为2年;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区政府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9.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区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注册收费会员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由区政府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0.支持网络零售企业发展。对网络零售企业,年零售额在20—50万元的,每户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0.5万元;50—100万元的,每户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1万元;100—200万元的,每户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1.5万元;200—500万元的,每户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2万元;对年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网络零售企业,区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补贴期限为2年且不重复享受);当年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一定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加入我区认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成为其付费会员、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在区内纳税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其一个网店入网费用60%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加入多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不重复享受(但补贴不能超过当年纳税区级实得部分的总额)。(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31.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发展。对成功转为限上并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批发业商品年销售总额2000—5000万元的,补助2万元;5000—10000万元的,补助3万元;1亿元以上的,补助4万元。零售业商品年销售总额500—2000万元的,补助2万元;2000—5000万元的,补助3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4万元。餐饮(住宿)业年营业收入总额200—500万元的,补助2万元;500—1000万元的,补助3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4万元。限上商贸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实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该企业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4亿元及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以上销售额,在上个补助标准基数上增加1万元(以实际缴税为准,缴税超过应得补助金额的,全额补助;不足一半的,按应得补助减半执行)。限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1000—1500万元的,给予该企业补助1万元;1500—2000万元的,给予该企业补助1.5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以上,在上个补助标准基数上增加0.5万元。给予商贸统计人员工作补助:从事限上个体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从事限上法人的,每户每年补助800元。成功转为限上商贸企业3年内新增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用于企业发展。限上商贸企业当年获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以上,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贷款贴息,每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限上商贸企业的水费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32.对市场成功转为商场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3.支持企业做好营销。凡参加经确认的国内外展会,给予参与企业60%的费用补助(含人头费和展位费),单户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凡经区政府批准,由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大足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设计大赛等活动,单项给予组织方实际发生金额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委)
  34.鼓励企业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开展欧盟安全ce认证及德国gs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体系建设,对通过认证的给予体系建设费用50%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新增的民营企业开展自营出口业务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当年出口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文化旅游类
  35.对成功创建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旅发委)
  36.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二年内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按第一年60%、第二年10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用于该项目再生产发展。(责任单位:区旅发委、区税务局)
  37.区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和人员50人以上)文化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经认定,从事生产文化产品或提供文化服务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且经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的,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5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经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的,一次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委、区税务局)
  38.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5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委、区旅发委)
  39.对入驻区内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该企业的租赁用房,按月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每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租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责任单位:区文化委、区旅发委)
  40.凡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自驾车露营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旅发委)
  41.对新评为市级、区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农委)
  42.对乡村旅游景区新建游客服务中心、生态旅游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通过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按照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项目建设,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旅发委)
  43.对新投资开发精品民宿,床位在10张以上,经营满1年,年接待量达到1500人次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金宿级、银宿级的,分别再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旅发委)
  44.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补贴创建经费100万元;成功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市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补贴创建经费50万元。(责任单位:区旅发委)
  45.被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委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产品,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市旅游局和有关厅局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荣获市级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次)奖项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旅发委)
  46.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当年新增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旅发委)
  47.旅游企业(除区级国有企业外)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主流媒体进行旅游宣传的旅游企业,给予广告费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旅发委、区文化委、区委宣传部)
  48.旅游企业(除区级国有企业外)在重点客源城市机场、火车站、大型户外广告牌和公交车身等投放旅游广告,给予广告费2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旅发委、区文化委)
  49.对举办节庆活动时间不低于2天,具有一定规模、组织规范有序、社会效益良好,并报经区旅发委和相关部门批准的,一次性给予活动组织方5万—1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旅发委)
   五、科技类
  50.专利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万元/件。从授权日起至第3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300元/件,从第4至6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4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2万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向区外购买或引进发明专利,对获得发明专利所有权并且转让后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的,一次性给予资助1.5万元/件。国内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800元/件。国内国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500元/件。(责任单位:区科委)
  5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对新认定、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审核的科技型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创新激励。科技型企业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评审中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可分别享受2分、3分、5分的加分。(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委)
  52.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优秀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委)
  53.鼓励企业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建成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建成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建成的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10万元;对绩效考核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委)(未完待续)
六、金融类
  54.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创新型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除外),三年内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区级实得部分为计算依据,依次按不超过70%、50%、3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税务局)
  55.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贷款品种,推广“助保贷”“科创贷”等贷款模式。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金融创新业务。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经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确认的重点培育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缴纳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税务局)
  56.工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上一年度贷款余额300万元、实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七、质量品牌类
  57.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30万元/件,马德里境外国家商标注册奖励5000元/国/件,企业新注册商标奖励2000元/件。(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58.对成功创建中华老字号的,每户补助50万元;重庆老字号的,每户补助5万元。1—3星级农家乐的,每户补助3万元;4星级农家乐的,每户补助5万元;5星级农家乐的,每户补助10万元。餐饮一钻级的,每户补助2万元;二钻级的,每户补助4万元;三钻级的,每户补助6万元;四钻级的,每户补助8万元;五钻级的,每户补助10万元;铂金钻级的,每户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委、区旅发委)
  59.获得“中国质量奖”及其提名,奖励20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及其提名,奖励50万元;获得“区长质量奖”,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60.获得“重庆名牌产品”,奖励6万元。(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61.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每项标准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验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八、建筑类
  62.企业注册地在大足区的施工企业年度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纳税前5位的,第一名奖10万元,每递减一位减1万元。(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区税务局)
  63.鼓励企业走出去。注册地在大足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外承包工程,以上一年度该企业外地产值在本地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为基数,按照每年实际缴纳外地产值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同口径区级所得部分超过基数部分的50%由财政专项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区税务局)
  64.支持企业晋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奖励100万元;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10万元。对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5万元。增项资质按奖励主项资质的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
  65.鼓励外地品牌企业落户大足。外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变更到大足注册或在大足新注册同资质的,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一级建筑企业(含专业承包一级)凡当年上缴本地全口径税收1000万元以上、二级建筑企业(含专业承包二级)凡当年上缴本地全口径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在大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可用部分的50%由财政专项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区税务局)
  66.激励企业规范管理。注册地在大足的建筑企业建设自用型办公场所及基地的,所有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入库后,区财政按同等金额给予补助(五年内不得转让并改变用途,如转让或改变用途需退回所给补助)。二级以上施工企业,推行企业标准化建设,达到企业标准化验收标准并验收合格的,补助2万元;在企业实行iso9001认证成功的,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工商分局)
  67.鼓励企业建设优质工程。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总承包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补助1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补助8万元;获“巴渝杯”“三峡杯”“市政杯”的,补助5万元;获“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补助10万元;获“市级文明工地”的,补助5万元。同一项工程只补助1次,可按最高级别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
  68.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本区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被评为国家级工法、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企业独立编制的被列为国家行业推荐标准或市级行业推荐标准的,每项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
  69.减免企业负担。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

九、人才保障类
  70.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足委办发〔2013〕36号),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5—200万元和五年政府特殊津贴5—60万元,区财政补助20%、企业承担80%。引进人才前5年个人缴纳所得税和在大足区首次购买房屋、车辆所发生的契税和车辆购置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
  7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区同类人员相同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区委人才办每年组织健康体检1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申请解决其随迁配偶就业和未成年子女入学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出国(境)培训、考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
  72.鼓励企业自主培养在职员工: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奖励。新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一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给予6000元、3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
  73.鼓励引导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建立服务重点企业技术创新的科研队伍:
  (1)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
  (2)对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3)对新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含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市级科技专家大院)和市级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6)对新认定的区级技能专家工作室、区级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含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区级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科委)
  74.支持产业人才参加竞技比赛。对参加国家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给予1:1配套奖励;对区级职业技能大赛中成绩优异者,给予一定奖励,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75.笔电配套企业招工补贴。
  (1)招聘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为配套企业所输送人员,连续工作满30天及以上的,按平均500元/人•30天标准给予送工单位每次最长不超过90天的补贴,每年每人最多享受两次。对送工单位组织输送市外社会劳动力、市外职业院校学生到配套企业工作满30天及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200元/人的市外招聘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2)应急补贴。在配套企业用工紧张期,实施应急补贴,对送工单位向企业输送人员连续工作满30天及以上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应急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十、其他
  本政策适用于存量企业,新引入企业优惠政策按照招商合同执行。企业营业收入、销售额等指标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具体申报事宜由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