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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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nvironment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6-07-13 点击数:157

  据金融科技时报讯:随着国家对民间借贷政策的宽松以及银根紧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具有效率高、借贷方便、要求低等优点,但伴随而来的风险和纠纷也不容忽视。下面两起看似简单的借贷纠纷,具有一定警惕性,希望对大家有借鉴作用。

超过保证期限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2014年1月,张先生作为担保人,帮助金某从商老板处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一年。但借款到期后,金某经营失败,企业被法院查封,人也不知去向。去年9月,商老板遂找张先生追讨借款,但张先生认为钱是金某借的,不该由他来还。后商老板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先生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仲裁庭经审理后,驳回了商老板的仲裁请求。

为什么保证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虽然保证人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承担责任会受到保证期限的限制。一般来说,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一律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本案中,商老板和张先生的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商老板有权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张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但商老板找张先生承担保证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其请求得不到支持。在此,仲裁庭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大家应通过合法途径及时主张权益。

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不能占有抵押物

去年初,裘某向高先生请求借款50万元。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高先生提出用裘某的房子作抵押。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借款合同,还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果裘某到期不能偿还,他的房子将归高先生所有。后因裘某没钱偿还,高先生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直接将房子归其所有。

本案涉及的是抵押物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能否归债权人所有的问题。或许很多人认为高先生的请求合情合理,因为双方有约在先,既然裘某无力还债,那房屋理应归高先生所有。但事实上,这是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相违背的观点。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个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禁止绝押合同。本案中,裘某和高先生在合同中的约定,显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绝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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