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3-09-04 点击数:226
重庆日报9月4日讯 (记者 廖雪梅)市政府公众信息网9月3日发布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政策解读。今年7月起,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新的标准。在下月即将到来的征收期内,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土地等级税额缴纳下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税种。自1988年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该税种对调节土地利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明显不适应,尤其是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与毗邻城市的城区相比明显偏低——目前,我市主城区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至20元,而成都市中心城区年税额为6至30元,西安市城区为6至27元,贵阳市市区为4至25元。加上我市相邻区域、同等用途土地间存在税额差异,造成税负不均衡,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新规将应税土地分为8等,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一等20元,二等16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五等8元,六等6元,七等4元,八等2元。而按照2007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一等至八等土地的使用税分别为15元至20元,12元至16元,9元至12元,7.5元至10元,6元至8元,4.5元至6元,3元至4元,1.5元至2元。由此可见,此次新规取消了2007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浮动区间及下档,只保留了上限,意味着主城的用地成本或将因此增加。
市地税局人士提醒,主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税额将分两次征收,上半年征收期为4月,下半年征收期为10月。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一等;北碚区、巴南区和大渡口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二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行政区域确定应税土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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