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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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21-03-24 点击数:281

      据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 申铖)记者23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称,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3月24日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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