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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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nvironment
重庆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解读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1-02-12 点击数:1569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渝办发[2010]3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的主要精神,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为加快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提高重庆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海关联合制订了《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经过市政府批准于二○一○年十一月印发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引导鼓励企业开放发展,高起点培育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发展进步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科技全球化发展、科技兴国兴市战略实施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催生实施办法

    随着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形成和生产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为节约自身科技成果生产费用,世界各国都积极参与技术贸易,广泛吸收国际先进技术,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迅猛发展,其发展速度不仅大大快于货物贸易,也快于一般的服务贸易,且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科技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为更好地推动科技兴国兴市战略的实施,国家于2008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并明确提出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同时,为呼应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庆和国内其它省市一样,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发展,积极研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于2009年7月27日正式颁布《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成为国内第一个促进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该条例支持鼓励的重要内容,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鼓励引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再创新。

    此外,重庆作为祖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肩负着打造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和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加快发展重任。市委市政府结合国内外发展形势和重庆实际,审时度势,明确提出建设祖国内陆开放高地,全面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因此,实施办法的出台,是重庆进一步适应科技全球化发展,更好地融入世界技术经济体系的需要;是重庆践行科技兴国兴市发展战略、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具体体现;是重庆加大开放发展力度,高起点推动重庆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加快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办法规定了三大引进技术重点方向、五大基本原则和二条限制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鼓励的引进技术三大重点方向,即:国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等,包括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随技术引进的进口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样机;国外专利技术等。

    实施办法确定了引进技术的五大基本原则,即:与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导向一致的原则;对现有重点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原则;可催生新兴产业或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原则;可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原则;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原则。

    实施办法规定了二条限制性原则,即: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计划引导促进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由市经信委每年会同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重庆海关等组织实施《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明确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重大项目的实施,通过整合资源,促进重大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的实施,推动全市工业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掌握和持续快速提高。相应政策措施包括:对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市级相关部门优先给予资金支持,优先向国家相关部委推荐争取国家支持,在项目贷款、技术和设备通关等方面给予大力协助,帮助企业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等。同时,重大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先进产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纳入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并纳入市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的范围;重大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新产品,经专家鉴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配套进入了国家或市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可享受国家级新产品的优惠扶持政策;重大项目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优先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评审范畴;重大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优先纳入市级科学技术奖和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范畴;承担重大项目的企业为完成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整合政策资源,七大优惠政策鼓励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实施办法明确了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七大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企业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购买的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研发试验的仪器和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技术成果转让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4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新技术或新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其专利申请费纳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5.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产品获得国际认证或上升为进出口商品国家级标准、国际标准的,其检验检测费、认证费以及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范围;

    6.由跨国企业或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与本市企业联合投资建立的技术中心,优先纳入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审范畴,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评选表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政企合作,促进政府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少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优惠政策,为保证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到实处,切实推动我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开放发展力度,需重点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希望享受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申报书》,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评审批准后纳入计划管理。

    2.其它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坚持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政府部门主动服务的原则。即由承担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会加强宣传,主动指导帮助有关企事业单位了解和用好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等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实施办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需要广大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参与,为加强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和沟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登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wjj.cq.gov.cn)查询了解《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也可以致电023-63899453就实施办法的贯彻、优惠政策的落实等进行交流沟通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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