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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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出台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3-05-29 点击数:802

         经济日报5月29日报道:本报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税率方面,《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外界关注的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如何征税问题,《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桑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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