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3月27日讯 (记者 何清平)3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哪些情况下,可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以下十种情况,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是请求国家赔偿的;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是请求给付抚恤金、救助金的;四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是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是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公民因见义勇为产生民生权益的、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种子等生产资料请求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多种情况,可免于审查经济状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