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3-06-02 点击数:813
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一些地方,因行政机关合同签订不规范、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相关义务,引发了诉讼纠纷,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造成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损失。
这一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不能由负责人随便签名。
意见还规定,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必须事先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桑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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