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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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Environment
解读明年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1-03-16 点击数:1435

11月8日,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规定》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实际工作,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此《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就此《规定》中与百姓就业密切相关的部分内容,请有关劳动保障专家进行了解读。

  强查乙肝将罚款千元

  新《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原先一些“隐性”的不公平就业,将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比如说,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处罚。

  新《规定》还有力保障了应聘人员的知情权。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甚至包括“劳动报酬”也应如实告之;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招聘会不得收取费用

  对于日益频繁的职介服务,《规定》对一些违规行为明确列出了“硬”约束。

  按照新《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规定》第55条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一旦违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进城务工者同享就业服务

  新《规定》还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也就是说,进城务工者可同享就业服务。《规定》中所说的“城镇常住人口”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城镇户籍人员,另一类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前者若是没有就业经历,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而后者失业后也可在常住地登记。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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