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4-05-27 点击数:376
据浙江省政府网5月27日讯:5月26日至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杭州召开,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修缮审议,在本次会议被提上日程。其中,有关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条例的修订完善备受社会关注,本次会议提交的修改稿作出了许多改动。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方面,自2014年7月1日起的一年内,我省拟在嘉兴市、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北仑区、永康市和温岭市等地区进行试点,暂停发放《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对旧城区改建情形下的征收程序的一些特别规定也将提交审议:
一、旧城区改建前应当进行意愿征询,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二、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草案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超时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超时24个月仍未交付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按规定计算、结清差价。对不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逾期不提供现房的,增加相应法律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