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4-06-25 点击数:429
据温州政府网讯:6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的具体措施
(一)着力引进知名企业。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跻身“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全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及核算资格的区域性总部等分支机构的,可参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3〕70号)执行。鼓励其与市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合资合作,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人力资源服务合资企业在我市独资经营。
(二)积极培育本土品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对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级服务业名牌、省级服务业名牌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除表彰奖励外,市财政分别再给予15万、10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服务业企业上市助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进入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企业上市涉及到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快办。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信用等级,被市场监管部门评为AAA级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为AA级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落实省政府关于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地方税收奖励政策。对市、区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市区财税分配体制所确定的比例分别予以奖励,市本级承担部分由服务业资金安排奖励。对县(市)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奖励,由县(市)财政按照省定标准给予奖励。
(三)大力扶持小微企业。进一步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从事高级人才寻访(寻访人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薪酬福利设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高端服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 万元(含)的小微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 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个转企”及新增规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扶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小微企业转为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可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3〕35号),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四)鼓励发展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努力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贡献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下列人才:3年内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层次的,3年内入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层次的,3年内入选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钱江学者、浙江省“千人计划”、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重点资助人员)的,3年内入选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温州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温州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按引进人数,分别给予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万、5万、3万、2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体制分级承担。上述同一人才具有多种荣誉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奖励原则实施。对为我市人才引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意见提出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本市租用办公用房并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从企业登记注册的下一年度起,根据租用面积给予为期3年的房租补助,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给予2000元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5000元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年补助款项于次年度一季度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兑现。
2.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我市企业引荐的人才,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服务年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认定后,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以享受政府引才补助:引荐硕士毕业及以上、副高职称及以上或高级技师的,可获得每名2000元的引才补助;引荐国家“985”、“21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的,可获得每名500元的引才补助。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每推荐1名温州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服务年限劳动合同的,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
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交流活动的,由市政府统一补贴摊位费和招聘广告费用,每家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3000元。
同时符合第2、3条的,只享受第2条的补助政策。第1、2、3条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体制分级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