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日报7月11日讯: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按“浙人社发〔2010〕202号”规定标准,我省企业高温津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本次调整之后,标准变化如下: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仍旧是4个月。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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