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温州日报7月27日讯 (记者 张佳玮)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将分别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增加了缴贷挂钩机制,调整了无房租赁提取额度、扩大无房租赁提取范围。
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根据通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按以下四项额度标准的低值计算:
(一)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各地倍数确定如下:市区、瑞安、乐清为11倍,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洞头为10倍。这就是说,一对鹿城区的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余额总数为10万元,则贷款额度可达110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该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可含前12个月内的提取金额计算贷款额度;自2015年4月1日起,以申请时的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不再含已提取金额。若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
(二)以规定贷款最高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建造、翻建、大修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建筑工程结算费用总额的70%。
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2、购、建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
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属第二套住房,且职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平均水平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以市管委会确定的各地贷款最高额度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四)以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的还贷比例并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还款额,从而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
无房租赁如何提取公积金?
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各管理机构审核,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范围,增加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的提取。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提取,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市场商品房,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上述政策中,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额度的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余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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