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庆商会日期:2015-02-28 点击数:236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
但近几年因为频频曝出的“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问题,其背后与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而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缺失有关。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剑指“质次价高”“豪华采购”。
为使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压缩“暗箱操作”空间,《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人负责、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此次实施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