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日报6月11日讯:近日,温州市出台《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在PPP投资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流程做了详细规定,实现了PPP项目运行有章可循。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开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制度安排。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挥财税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国家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
《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与运营。其中的社会资本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据悉,未来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将优先推行运用PPP模式。
哪些项目对社会资本开放?
《意见》要求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全市范围内交通、能源、市政、信息、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文教卫体、旅游、健康养老、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以及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新型城镇化等项目应当积极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和运营,政府可以采取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
对于纯公益性项目及土地开发利用,《意见》提出可以尝试PPP模式结合的途径。其中,优先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推行运用PPP模式。已建成和在建项目也要积极引入PPP模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腾出更多的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项目运作方式根据项目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
有哪些政策保障措施?
在政策保障方面《意见》相当给力,极大增强了此项新政的可操作性。
其中规定,PPP项目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在安排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补贴时,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
支持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适合项目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争取保险资金、专业投资机构资金等参与,支持金融机构及早介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与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推出的PPP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应按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鼓励社会资本、PPP项目公司依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并由其自身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偿债责任,并鼓励PPP项目债券依法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申报上级财政、发改部门示范项目,争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PPP融资支持基金等政策扶持。
在保障项目用地方面实施意见也有许多“创新”之举。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
投资项目如何筛选?
《意见》明确了发改部门作为PPP的牵头部门,可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和社会征集潜在的PPP项目。
其中,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向发改部门申报,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发改部门推荐。发改、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出备选项目,建立PPP备选项目库。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项目清单。
《意见》提出,筛选PPP项目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承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实际或预测的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允许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PPP项目公司如何运作?
《意见》规定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各方签署的项目合同、股东合同应报财政、法制部门备案。
项目公司成立后,法定的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继承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对于PPP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由发改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推进。项目采购时,项目实施机构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等程序的,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程序,将项目的立项以及各种审批资料变更或移交至项目公司。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通知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各自的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
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的,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由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确认。
同时,《意见》规定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政府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除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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